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

一、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為規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認證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甲方)與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以供雙方遵循。

二、甲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

  1. 驗證申請過程中,對乙方之各項驗證作業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覆。
  2. 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以合法使用乙方核定之審驗證明。

(二)甲方義務

  1. 同意遵守乙方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審驗之相關作業規定,並提供驗證作業所需之相關資訊。
  2. 對申請過程中若有任何問題時,乙方須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及所需資訊。甲方收到乙方補件通知書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文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乙方驗證部門將列舉不合格事項寄發不合格通知書,通知甲方於收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得申請複審。
  3. 甲方不得有損害乙方聲之任何行為,徹底執行其義務。
  4. 使用乙方核可之驗證證書及標誌,應依下列規定。
    1. ) 甲方不得以會損及乙方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乙方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2. ) 甲方有關驗證之宣稱與驗證範圍一致,於傳播媒體如文件、手冊、宣傳品或廣告中之內容引用其產品驗證時,應遵守驗證機構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只能就型式認證證明書所顯示之範圍, 如品名、型號、工作頻率範圍及周邊適用器材…等事實進行文宣廣告宣傳。
    3. ) 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乙方申請換發。
    4. ) 當乙方通知甲方驗證證明書廢止或撤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驗證證明書或標誌及產品的所有文宣廣告宣傳,並繳回證書。
  5. 甲方遵守可能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章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6. 乙方如有要求時,甲方應提供相關產品之客戶溝通與抱怨之記錄,並依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方法之要求,採取矯正措施之書面記錄以供乙方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核。
  7. 配合乙方年度抽測市場上百分之五之器材設備,甲方應適時提供樣品。
  8.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過程中,甲方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技術資料需與實際狀況符合,保證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不實概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
  9. 甲方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驗證機構可取得這些紀錄;及
    1. )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
    2. ) 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0. 依乙方規定繳交驗證相關費用。
  11. 甲方始終符合驗證要求,包括被乙方通知後實施適當變更。
  12. 如驗證適用於持續性之生產,已獲驗證產品持續符合產品要求。
  13. 甲方為符合下列,做所有必要之安排:
    1. ) 執行評估(符合性評鑑活動之選擇與決定功能的結合)與追查(如有要求時),包括提供檢查文件與紀錄,以及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甲方分包商之管道;
    2. ) 抱怨之調查;
    3. ) 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4. 甲方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下列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1. ) 法律、商業、組織狀況或所有權。
    2. ) 組織與管理階層 ( 如主要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 )。
    3. ) 產品或生產方法修訂。
    4. ) 聯絡地址與生產場地。
    5. ) 品質管理系統的重大變更。
  15. 如甲方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
  16. 甲方始終符合驗證要求,包括如驗證方案納入新的或修訂之要求而影響其甲方時,乙方會確保此等變更均已通知到所有甲方。甲方會主動提供驗證作業所需之相關資訊,由乙方查證是否依驗證方案相關之要求實施此等變更之必要措施;甲方同意遵守且符合乙方依 NCC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相關作業規定。
  17. 甲方若取得低功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8. 甲方之審驗證明若經撤銷或廢止,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甲方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產品重新申請審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驗證機構)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廠商並應回收已販賣之器材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權利

  1. 乙方於發出不合格通知書並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補正時,甲方未能如期完成補正時,得駁回甲方之申請。
  2.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撤銷其驗證證明:
    1. ) 市場抽測樣品時發現不符合原申請時,經乙方寄發補正通知單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撤銷驗證證明。
    2. ) 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3. ) 相關核可證書遭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4. ) 未依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經乙方通知仍未改正者。
  3. 甲方經乙方撤銷其驗證證明時,乙方可回收發出之驗證證明。

(二)乙方義務

  1. 維持驗證作業之公正性及中立性;受理甲方申請案件時,不因甲方之財務情況、規模或申請件數之多寡,而有差別待遇。
  2. 充分告知甲方其權利與義務。
  3. 所屬從事驗證作業之驗證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守業務機密;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驗證資訊透露給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
  4. 若因法律規定或合約授權乙方,需提供有關驗證作業之任何資訊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而事涉甲方機密時,除非法律禁止,應將所提供之範圍通知甲方。
  5.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各項規定,包含申請之要求及描述甲方權利義務之文件,應維持最新,並提供予甲方。前項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而有所變更,應通知甲方。甲方如有疑問,應予解說。
  6. 甲方如因驗證證書遺失、毀損或其所載事項變更,而申請補發或換發,經乙方審核結果為符合要求,且甲方依規定繳交費用後,乙方應補發或換發驗證證書。
  7. 公佈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合格申請案件清單資料於NCC便捷貿e網(https://nccmember.ncc.gov.tw/)上,以供各界參考使用。
  8. 錯誤受理之案件,乙方將發函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其錯誤受理之原委,並退回甲方所有申請文件及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退還驗證費用。
  9. 審驗活動的行銷或提供,乙方宜持續鑑別其公正性之風險,不宜與提供顧問諮詢之組織的活動相連結。
  10. 為確保有足夠期間反應審驗活動之公正性要求,在乙方規定之兩年期間內不會使用曾為某一產品提供顧問諮詢之人員審查該產品或對該產品做驗證決定。
  11. 乙方須建立書面程序,俾能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驗證系統之準則執行監督。
  12. 乙方授權甲方繼續使用驗證標記於已評估的某型式產品時,乙方應不定期評估貼有該標記之產品,以確保該產品持續符合標準。

四、損害賠償責任:

  1. 甲方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驗證之進口商、製造商或經銷商,如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甲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 乙方從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事項時,視同執行公務,如因乙方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甲方或他人權益, 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如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為甲方故意或過失導致,則不在此限。

以上,甲方已了解並承諾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並同意遵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產品驗證之相關規定,並委託乙方執行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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