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衛生福利部政策,為避免使用者過度使用螢幕而影響視力,BSMI公告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針對公告之四項商品,需新增警語標示規範。公告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

  1. 自動資料處理機 (具有透過行動通信業者門號通信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者除外)
  2. 電視機
  3. 監視器
  4.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

警語標示規範

1. 警語標示:

(1.) 警語內容: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 標示位置: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

2. 注意事項標示:

(1.) 注意事項內容:

(a.)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

(b.) 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

(2.) 標示位置: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

詳載如下: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59504754853.pdf

解決方案:  UL Taiwan GMA 可依照此變更提供申請服務,如有需求請洽UL業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