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 常見問答集
FAQ
我們的專家針對 RED 無線電設備指令網路安全要求的常見問題,予以解答。
下載完整的 RED 常見問答集資料單,取得更深刻的專家視野
+ 問:我們主要是製造連網的無線電平台。雖然平台連網,但並不會涉及個人或財務資料的處理。請問我們的產品適用法規哪一個要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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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什麼會被認定是 (3) (e) 條文中所提到的「流量資料」?答: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的 2002 年 7 月 12 日指令 2002/58/EC 條文 2 (b),即是關於電子通訊領域的個人資料處理與隱私權保護 (隱私權與電子通訊指令)。 |
+ 問:自我評估要怎麼做?又主管機關會如何稽核?另我是否仍須拿到 CE 標示?答:您可點擊此處了解製造商如何使用 CE 標示的步驟。 |
+ 問:是否能對什麼是個人資料的部分舉例說明?因為這個定義聽起來好像蠻廣的。答:您可前往此處,了解個人資料的詳細考量依據。 |
+ 問:我能否運用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試和評估,然後在沒有公告機構下進行自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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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能分享《網路韌性法案》(Cybersecurity Resilience Act, CRA) 相關資訊以及其與《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中的網路安全要求相互影響資訊?另外,關於「直接連網」與「間接連網」的最新定義有什麼更新?答:根據 CRA 第 (30) 條:「當歐盟委員會廢止或修改《委任法規 (EU) 2022/30》[RED DA],導致某些產品不再適用該法規時,委員會與歐洲標準化組織應在制定 CRA 所需的協調標準時,參考《執行決定 C(2022) 5637》(Implementing Decision C(2022) 5637) 內文所述的標準化工作成果,以推動 CRA 的落實。在 CRA 的過渡期間,委員會應提供指引,協助同時受 CRA 和 RED DA 規範的製造商,順利符合兩項法規的要求。」 而根據 RED 3.3 (d)、(e) 和 (f) 條文定義所謂的直接 vs. 間接連網設備的影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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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如果發電機有內建遠端監控功能 (telemetrics),是否會被納入 RED 網路安全的範圍內?答:RED 適用於被歸類為無線電設備的產品,包括例如無線電發射器和無線電話等常見的通訊設備,以及各種整合 LoRaWAN、Wi-Fi、Bluetooth®、NFC、ZigBee、Z-Wave 以及其他無線技術的消費性和專業電子設備。 不過,RED 第 3.3 (d)、(e) 及 (f) 條文的適用性也要端視現有的指令怎麼規定,有時當設備適用其他指令時,就可能會被豁免,例如:
總之仍須視產品的實際使用,判斷其是否可能落在 RED 3.3 (d)、(e) 和 (f) 條文的涵蓋中。 |
+ 問:能與中樞或閘道器通訊的工業用無線電設備,是否在 RED 適用範圍?答:RED 3.3 (d)、(e) 及 (f) 條文旨在因應直接或間接連網的設備。不過,所有的適用性仍要視產品實際用途以及是否有其它額外的支援性適用指令。在這個情況下,中樞設備/閘道器應該會是 RED 法規的重點,同時與其連接的設備也應需要符合。 |
+ 問:RED 要如何適用已在市場上的產品?答:產品必須符合製造當時以及取得符合性聲明 (DoC) 時所適用的法規和指令。這表示 RED 3.3 (d)、(e) 和 (f) 條文在正式生效前,那些原來符合 RED 的庫存產品仍被視為是符合規定的。不過,製造商還是應該主動提供符合新的RED 網路安全要求之產品,來確保市場競爭力以及使用者的安全。詳情說明,敬請參閱歐盟委員會的《藍皮書指南》。 |
+ 問:RED 3.3 (d)、(e) 和 (f) 條文是否有要求公告機構的認證,還是廠商可以內部評估?此外,請說明工業應用的 RED 設備相關要求。答:RED 3.3 (d)、(e) 和 (f) 條文將與《藍皮書指南》中所述的既有歐盟執委會法規保持一致性。您可以透過公告機構進行認證評估,或根據 EN 18031-1、-2 和 -3 調和標準自行評估。工業用和消費性物聯網 (IoT) 設備,皆屬於 RED 3.3 (d)、(e) 和 (f) 條文的適用範圍。 |
+ 問:在先前的線上研討會所提供的範例皆是針對終端設備,那麼無線基地台或無線路由器呢?它們是否也屬於適用範圍?答:是的,這類設備可能屬於 RED 第 3.3(d)(e)(f) 條文的適用範圍。根據執委會的《委任法規 (EU) 2022/30》,第 3.3(d) 條將適用於所有連接網際網路的無線電設備,但某些受其他法規管轄的產品除外。因此,無線路由器與無線基地台將落在 RED 第 3.3(d)(e)(f) 條的規範範圍。 |
+ 問:醫療器材是否在 RED 網路安全要求的範圍內?可以澄清先前所說的排除醫療器材嗎?另醫療器材的無線電配件是否仍屬於 RED 的範圍?答:否,醫療器材不在 RED 3.3 (d)、(e) 及 (f) 條文的適用範圍中。請見歐盟執委會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發布的《委任法規 (EU) 2022/30》第 2 條規定:「作為對第 1 條規範的例外,指令 2014/53/EU 第 3.3(d)、(e) 和 (f) 條文所規定的基本要求,不適用於同時適用下列歐盟法規的無線電設備: (a) (EU) 2017/745 法規 (醫療設備法規) |
+ 問:若某個設備屬於 RED 的管轄範圍,那是否不論產品功能為何,都要強制符合新的 (d)、(e) 及 (f) 條文?如果已在市場上供應的舊款產品,打算在 2025 年 8 月 1 日之後持續出貨,是否需要重新設計以符合新的條文?答:產品是必須符合製造當時及 DoC 發出時的有效法規及指令,意指那些原來符合 RED 的庫存產品仍被視為是符合規定的。更多詳情說明,請參閱歐盟委員會的《藍皮書指南》。 |
+ 問:若有一個本身連接網際網路的無線射頻 (RF) 產品 A,而是透過 RF 協定與另一個透過 LAN 或 Wi-Fi 連網的 RF 產品 B 通訊,那麼產品 A 是否在 RED 3.3 (d)、(e) 和 (f) 條文的網路安全要求範圍內?答:是的,產品 A 仍會落 RED 3.3 範圍內。根據《委任法規 (EU) 2022/30》第 1 條的規定:「本法規應適用於任何能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的無線電設備,不論是直接通訊或透過其他設備連線」。因此,透過產品 B 間接連網通訊的產品 A,仍在 RED 資安要求範圍內。 |
+ 問:RED 一旦在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對已在市場上的產品意味什麼?這些產品需要追溯回去以符合 RED 3.3 嗎?既然這些設備已被認證,那又該怎麼做呢?答:產品是必須符合製造當時及 DoC 發出時的有效法規及指令,意指那些原來符合 RED 的庫存產品仍被視為是符合規定的。更多詳情說明,請參閱歐盟委員會的《藍皮書指南》。 |
+ 問:我們公司製造的印表機不儲存資訊,但可連接至網際網路,是否適用於 3.3 條文?答:是的,RED 3.3 (d) 條文適用於連接網際網路的產品,以確認他們不會對網路帶來不好的影響。連網印表機須遵守 3.3 (d) 條文,而 3.3 (e) 條文是適用於處理個人、移動足跡或所在位置資料的無線電產品。 印表機還是有很大可能處理個人資料,就算只是暫時。所以若您的產品屬於這種情況,也可能適用 3.3 (e) 條文。 |
+ 問:設備是否只有在傳輸敏感資料時才會落在新的 RED 規範範疇嗎?答:否,RED 第 3.3(d)(e)(f) 條文適用對象為產品,並不會管該產品所處理的資料敏感程度為何。 |
+ 問:不屬於消費性 IoT 設備的產品,是否是 RED 3.3 界定的範疇?答:RED 3.3 (d)、(e) 及 (f) 條文適用於所有網路連接的無線電設備,而這個遠比消費性 IoT 更廣泛,同時亦納入工業和商業設備,以及所有使用 Wi-Fi、藍牙和 Zigbee 等短距通訊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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