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與說明 主要要求變更概述 生效日期
UL283 空氣清新電器與除臭電器安全標準,第 2 版
  • 標準 5.5.1 節條文要求 – 當液體塗層材料﹝例如油漆、搪瓷、塗料、油墨等﹞應用於具有吸引孩童注意的功能或外型之插牆式除臭電器或空氣芳香電器的可觸及表面時,不得含有超過“消費者安全規範–玩具安全,ASTM F963”標準當中所規範含量之鉛、銻、砷、鋇、鎘化合物、鉻、汞、硒等物質。此處的可觸及塗層表面包含所有按照第 63 章衝擊測試評估與第 63 章模塑應力釋放變形測試評估前後的人體可觸及表面。
  • 標準 33.2 節條文要求 – 具有吸引孩童注意的功能或外型之插牆式除臭電器或空氣芳香電器,若其有可分離或可移除的部分,在產品經過標準 63 章衝擊測試評估後應不可造成可能會導致人體受傷的銳利表面。衝擊測試時,電器中可分離或可移除的部分(包含耗材容器),將其分離或安裝於電器的狀況皆需評估。
2015/4/5
UL1018 水族器材產
品,第 6 版
  • 水族用的潛水泵須符合 48.2 的性能需求,其需要通過 30 天的浸泡試驗。已通過 UL 認證的水族用潛水泵製造商需要提供樣品和已列出浸入深度的說明書,以便確定產品是否符合 48.2。
2015/4/29

 

以上變更摘要譯自原文標準,若中譯與英文原文在語意上有所出入時,請以原文爲主。如需查詢更多關於標準變更的訊息,請瀏覽 UL 網站:http://www.ifr.u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