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banon, TRA

 

黎巴嫩 TRA 澄清型式認證須以製造商或授權代表名義申請,證書核發予製造商,進口商可共用同一證書清關。

 

 

 

 

上刊日期:2026-10-16

黎巴嫩電信監管局 (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 TRA) 針對具電信功能之設備 (Telecom-enabled Equipment) 的型式認證程序發布澄清說明,重點摘要如下:

  • 申請人:型式認證應以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名義提出申請,證書將核發給製造商。
  • 適用範圍:本澄清適用於以獨立設備、模組/元件或備品零件形式進口的具電信功能設備。
  • 證書使用:所有進口相同核准產品至黎巴嫩的進口商,皆可憑同一張證書辦理進口及清關。

 

欲知我們如何提供協助,歡迎點擊上方的「聯絡我們」直送需求。

 

持續探索

本文內容僅供資訊參考用,並非法律意圖。同時理解,欲申請各國的進入市場符合性認證,敬請以最更新的法規要求為參考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