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 於環保法規下管制含汞照明產品
Singapore –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發布日期:2026 年 6 月 17 日
新加坡國家環境局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NEA) 已在《環境保護與管理法 (EPMA 1999)》下,發布六項含汞產品管制通告,目的是逐步淘汰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具風險的含汞照明產品。
禁止措施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新加坡境內禁止進口、出口及製造以下 4 類產品,不過於 2027 年 1 月 1 日前進口之產品的既有庫存則允以銷售至用罄:
- 一般照明用緊湊型螢光燈 (CFL)> 30W
- 一般照明用非整合式安定器緊湊型螢光燈 (CFL.ni) ≤ 30W 且每支燈汞含量不得超過 5 mg
- 一般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 (LFL):
- a) 鹵磷酸鹽 ≤ 40W 且每支燈汞含量不得超過 10 mg
- b) 鹵磷酸鹽 > 40W
- 一般照明用非線性螢光燈 (NFL) [如U型、環形]
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以下 2 類產品,不過在此日期前進口之產品的既有庫存則允以銷售至用罄:
- 一般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 (LFL):
- a) 三波段螢光粉 < 60W 且每支燈汞含量不得超過 5 mg
- b) 三波段螢光粉 ≥ 60W
- 一般照明用非線性三波段螢光燈 (NFL) [如U型、環形]
*資料來源: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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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探索
本文內容僅供資訊參考用,並非法律意圖。同時理解,欲申請各國的進入市場符合性認證,敬請以最更新的法規要求為參考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