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BSMI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2015-05-20) 宣告事項:

經濟部標檢局(BSMI)宣告,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具顯示面板之3C 產品,其標示警語及注意事項之內容與方式如下:

  1. 警語(於產品本體、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2. 注意事項(於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
    (1)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  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