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標準已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發布,並於 2017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以下為將加入現有列表定義中的新增項目:

• 園藝用電器 – 機器人割草機
• 可攜式工具 – 手提電動起子與衝擊套筒扳手
• 可攜式工具 – 手提攻牙機與絞牙機
• 含可燃致冷劑空調
• 含不可燃或低燃致冷劑空調 (中等危險 [Level 2])
• 建築用線纜
• 雙端發光半導體燈
• 簡單可攜式燈具 (中等危險)

至於投影機與縫紉機則重新被歸類為「中等危險」(*投影機在新南威爾斯現仍被歸類於 “Declared Articles”)。